想領養貓先簽「15條契約書」!違反「要罰30萬」他看細項傻眼:這合理嗎?

領養代替購買不只是口號,而是要身體力行的,但當真的要身體力行的時候卻總是被現實打槍,這樣的領養契約書真的合理嗎?日前一名網友就在爆料公社Po文表示,自己下定決心想要領養一隻貓,終於找到心儀的貓後卻收到了一份有著15條契約的切結書,違反了竟然還要「罰30萬」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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他也在貼文中附上這15項條約,雖然其中幾項都還讓人能夠理解,但其中最讓他不能接受的就是第11點,內容提及「送養兩星期內,送養人有權決定認養人不適合飼養,並收回已送養之動物」,但再仔細一看接下來的第14點「認養人如有違反以上認養規定者…應給付送養人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30萬元整並放棄上訴權」,那麼如果送養人隨意想收回貓咪,然後就用第14點向他要罰款的話,那他的立足之點到底在哪,難道是「只要送養人爽,就有權決定適不適任」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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